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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13

管委会各部门,大榭街道,各有关单位:

宁波大榭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宁波大榭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设立依据。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部署,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意见的通知》和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运作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产业特色,促进我区各类产业发展基金的规范运作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运作宗旨。“产业发展基金”设立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逐步取消竞争性财政专项资金,减少行政性分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产业发展基金的合理引导,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促进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我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基金运作原则。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集体决策、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政策性。产业发展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省市经济发展战略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合作。

引导性。管委会出资设立的各类产业发展基金是按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府引导性基金。产业发展基金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的方式进行运作;对管委会确定需要培育和引进的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等,可按产业基金一定比例采取直接投资。要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我区实体经济。

市场性。产业发展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管理运作体制。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产业发展基金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不干预基金具体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基金专业化管理团队的独立决策作用,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资金募集

第四条 基金支持领域。产业发展基金设立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区产业集聚特点、产业扶持需要和政府财力状况,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产业发展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按照管委会确定的“两区三基地”产业发展定位,我区设立工业和信息化、国际国内贸易、现代服务业和海洋经济四大产业发展基金,主要运作方向为:

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具体包括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等。

国际国内贸易产业。具体包括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现代服务贸易等。

现代服务业。具体包括新型商业服务、金融保险与类金融、文化传媒、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及其他“互联网+ ”产业等。

海洋经济产业。具体包括海洋化工、海洋生物医药、海水利用、海洋交通运输、海洋油气等。

第五条 基金资金来源。产业发展基金来源为区级财政出资,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经清理转化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区级财政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 基金规模。产业发展基金总规模为3亿元,实行分期运作,在基金审批设立后3年内给予分期到位,具体根据我区“十三五”产业发展规划、区级财政财力状况及产业扶持需要逐年安排。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基金组织架构。产业发展基金组织架构原则上包括基金决策机构、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可增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托管银行等架构。

第八条 基金决策机构。管委会设立宁波大榭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为基金决策机构,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管委会办公室、审计局、宣传部、经发局、财政局、投资合作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其他相关领导参加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对基金投资项目审议通过后报管委会审定。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根据国家及省市和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审议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审议批准基金上一年度基金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基金投资计划;

协调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实施基金重大投资决策。

第九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财政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宁波大榭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组成。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代表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具体职责是:

贯彻落实领导小组重大决策,协调解决基金运营管理中各类具体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决策建议;

负责审核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和重大投资决策;

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基金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负责筹集落实产业基金资金来源;

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开展产业发展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及考核评价。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经发局、投资合作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管理。具体职责是:

负责提出各投资领域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需求;

参与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决策、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

负责做好产业发展基金“子基金”、“直接投资”等基金项目的参股投资工作,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

按职责分工推荐行业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设立独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产业发展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独立性评审,其评审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牵头组建,由行业专家、投资专家和区审计局、人事局、经发局、投资合作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员共同组成。具体组织评审时根据项目类型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参与,评审小组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行业专家及投资专家不少于半数,产业发展基金拟投资项目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对单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在进入管委会项目评审决策前,由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评审的方式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基金法人机构。由管委会授权开发公司代为出资,履行基金法人机构职责,在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开展日常管理,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投资运营。开发公司实行市场化实体运作,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专业管理人员。具体职责是:

在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选聘和遴选,以及对产业基金运行的日常监管和指导等工作;

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

负责做好直接投资项目的前期调查、提出投资方案以及投后管理等工作;

定期向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及重大投资决策执行等事项。

第十三条 基金运营机构。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具体负责收集产业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基金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委托管理。基金法人机构应按领导小组要求选聘基金运营机构,鼓励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选聘的基金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根据受托产业基金规模相应提高实缴资本;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管理运作规范,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管理团队稳定,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承诺按不低于受托管理的专项基金额度的30%出资,在专项产业基金出资设立产业子基金时,按不低于专项产业基金出资额的30%同步出资;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原则上每个投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由1家基金托管机构托管,若1家托管有困难的,也可委托多家机构托管;

在宁波大榭开发区注册或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的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可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费用。基金运营机构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产业基金章程约定和委托管理协议由基金法人机构支付,原则上按照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基金承诺出资额的2%。

第十六条 基金运作模式。积极探索适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的市场化基金运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直接投资”等模式。

“子基金”模式。产业发展基金一般以母基金的形式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子基金”是指区财政出资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与上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 “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种“子基金”投资模式。

新设“子基金”条件。申请产业基金出资的,除符合第十四条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子基金注册在宁波大榭开发区,且投资于区内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产业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 1倍,投资于宁波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产业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其中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和新兴服务业企业的资金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额;

2.主要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3.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产业发展基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2个。

5.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

“直接投资”模式。对区域发展需要重点扶持及其他不适合市场化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重要功能性产业发展平台等,可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给予扶持,但产业发展基金的直接投资总额一般不超过产业基金规模的20%。

第十七条 基金银行托管。产业发展基金、产业子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产业发展基金托管银行原则上需竞争性遴选后由财政部门确定,并由区财政局、基金法人机构与其签订基金托管协议,明确各方职责。产业子基金托管银行由产业子基金管理企业通过竞争性遴选后选择确定,产业发展基金运营机构应参与子基金管理企业与其托管银行托管协议的签订。

第十八条 基金运营管理其他规定。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管理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产业发展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合作设立的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确需延长的经产业基金出资人一致同意,最多延长2年。

产业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产业子基金所持有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投资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4.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5.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6.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7.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8.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项目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对于产业转型升级能够起到引领作用,重点投向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项目采取行业主管部门投资推荐和基金运营机构市场化搜寻征集相结合的方式,并经过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预审等程序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基金领导小组审议决策后组织实施。

产业发展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各方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产业发展基金出资形成的股权原则上应“同股同权”。对产业发展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或中早期以及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第五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投资退出

第十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子基金”年平均收益率达到10%以上的,产业基金可将不超过其应当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奖励比例根据该基金管理机构的招商能力、业务管理水平、产业投资带动效应以及子基金实际业绩确定。

第二十条 基金退出方式。产业发展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时,除按约定价格退出的以外,基金运营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按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价格。

第二十一条 选择性退出。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运营机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六章 风险防控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会同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适应我区实际的产业发展基金监管机制,牵头制订或修订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产业发展基金的总体原则、支持重点、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投资方向、投资运营、费用收益、风险防控、绩效考核、报告制度等相关内容,并建立健全对收益让渡项目的风险分担及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三条 开发公司作为基金法人机构,应切实代表政府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 基金运营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控合规体系和内部管控制度,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产业基金运作、财务报表及投资进展、股本变化等情况,经基金法人机构审定后报办公室备案。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汇报。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投资的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违规截留、挤占、挪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弄虚作假申请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的企业,尚未取得资金的,自受理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资金申请,并列入不诚信名单;已取得资金的,由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追回资金,自投资拨款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并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管理和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评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被投资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管理服务和评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产业发展基金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产业基金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产业发展基金投资项目在领导小组投资决策完成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相关实施单位实施投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